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助力乡村振兴,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公告》,对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2万元(每户每年)的限额标准扣减当年应缴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按0.6万元(每人每年)的定额标准扣减当年应缴税费,限额标准和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30%。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和定额标准。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通知》。
二、我省税额减征幅度
经省政府同意,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以及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分别按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限额标准2.4万元和定额标准0.78万元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享受政策的重点群体范围、执行期限、计算标准等其他要求仍按《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以及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
四、政策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