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2023年6月,河北省政府印发《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2023〕第2号),自8月1日起施行,要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裁量权基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起草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编制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5类裁量权基准,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于6月30日至7月31日,面向各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以及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期间共收集意见11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收集的意见,对适用规则、基准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安排部署,2020年7月28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印发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2021年12月、2022年12月,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对《规则》《基准》进行了动态调整。此次修订,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要求,再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进行了调整,同时研究编制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形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规则》
此次《规则》的修订,主要是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要求,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层级和权限进行了调整。修订后的《规则》明确,只有省级有制定全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权限,市级对省级制定的基准只能细化量化,不得突破、超越或抵触(市地方法规单独设定的执法事项,可制定该部分的裁量基准);同时对县级裁量权制定权作出适当限制,县级只能进行细化操作性的规定。
修订后的《规则》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权限、适用原则、类型、裁量的情形、综合情形的裁量权适用规则、案件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执法监督等规定。
(二)关于《基准》
此次编制修订的《基准》共5大类791项。其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97项涉及137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24项涉及33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46项涉及45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2项涉及24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2项涉及4部法律法规规章。
一是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规则》要求,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逐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697项。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增加了新实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11部部门规章72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5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12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网络市场交易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广告监督管理、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量监督管理、标准化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14个版块进行分类,便于执法人员查阅使用。
按照河北省司法厅要求,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采用表格形式编制,主要包含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等要素。其中“适用条件标准”“处罚权限”为新增内容。“适用条件标准”是适用“较轻”“一般”“较重”不同阶次需要满足的条件,“其他情形”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规定的对应“从轻”“一般”“从重”阶次的其他情形。在裁量幅度上,以法定处罚数额为基础,分别按照30%(含本数)以下部分、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7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的比例计算“从轻”“一般”“从重”具体的罚款数额。“处罚权限”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省级、市级、县级,具体处罚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执法层级。
二是关于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要求,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四类行政行为只有原则性要求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量化,在原有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使层级、细化程序,部分事项细分了子项。
1.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共24项,68个子项。是以省局《行政许可标准化实施清单》为基础,将具体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等内容体现在对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裁量权中。包括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具体情形、行使层级、省级业务指导部门、法定审批时限、法定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件类型、核验内容、行政许可类型、行政许可证件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
2.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共46项。是以省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基础,突出对重点监管对象的全覆盖监管。包括检查事项、法定依据、事项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权限、是否联合检查等要素。
3.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共22项。是以省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基础,包括强制事项、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强制方式、强制权限等要素。
4.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共2项,3个子项。是以省局《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基础,包括确认事项、具体情形、行使层级、省级业务指导部门、法定办理时限、办理条件、核验内容、证件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