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级专项资金
1、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政策内容:我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逐步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政策依据: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通知(冀办字〔2014〕38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5〕11号)。
办理程序: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印发组织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可以向所在设区市、直管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
办理部门:科技部门
咨询电话:0316-5212189
2、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我省设立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以支持我省年度“千项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为主,支持范围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消费品、新材料四个行业为重点,紧紧围绕“中国制造2025”,通过改技术、改工艺、改装备、改产品等方式提升产品质量、提升生产效率、提升装备水平、提升创新能力,对结构调整、延伸链条、提高附加值等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项目符合《河北省工业转型升级“十三五”规划》、《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河北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2016—2018年度)》等文件精神和发展方向。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和雄安新区工业转型升级、省工业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县(市、区)、省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重点贫困县以及京津产业转移的重点企业。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号),《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部分专项)工作指南的通知》(冀工信规〔2017〕444号)。
资金支持方式: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支持项目建设。根据资金预算及项目情况,补助额度按照建设期内企业已完成购置设备、仪器仪表、软件产品、专利技术及设备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支出额(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为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申报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
申报条件:项目单位在河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建有研发机构;项目必须已按有关规定核准和备案;项目符合国家、省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土地、环评、规划等各项建设手续齐全有效;项目列入2015、2016、2017年省千项技改项目计划;购置设备、仪器仪表、软件产品、专利技术及设备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支出额超过1000万元;项目为已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并纳入统计部门技改投资统计。
办理程序: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单位将项目申报资料报所在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由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由市工信局统一汇总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采取委托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下达支持计划;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工信、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工信、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6-2338028、2638435
3、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政策内容:我省设立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能够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具体范围包括:(一)文化产业特色县,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二)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建设或改造。(三)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相关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四)重点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企业),支持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五)影视广播剧、文学艺术、动漫游戏、数字内容等重大文化产品及精品生产。(六)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支持具有地域特色的工艺品创意设计、演艺剧目创作生产、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八)文化品牌创新。(九)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宣传推介活动及媒体融合发展。(十)省政府购买公益性文化产品或服务。申报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筹资金或贷款落实,且已开工建设(研发运营)或已做好前期准备的项目。(四)申报项目为非财政投资项目,且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4〕146号)
办理程序:各市(含省直管县)、县(市、区)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逐级审核:县级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到上一级宣传、财政部门审核,市级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下辖县(市、区)项目和市本级项目进行审核后报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申报项目的资料收集、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办理部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6-2339578、2638625
4、省节能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设立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项目建设,引导企业采用有利于节能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政策依据:《河北省省级资源节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发改环资〔2008〕793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发改委(局)申报材料,市、扩权县发改委(局)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进行项目审查和综合平衡,拟定列入省年度财政预算项目名单,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下达资金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市县发改部门
咨询电话:0316-2316160
5、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绩效、加强监管的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军民结合产业化项目。军民两用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项目。(二)军民结合园区(基地)项目。与国家军工集团、军工院校合作开发建设的以生产军民两用产品为主的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三)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国防科技成果研发民用产品的技术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具有军事应用价值的民用新兴领域的高技术项目。(四)技术研发机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军民通用技术研发的产学研用基地、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河北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军民结合项目。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91号)。
办理程序:专项资金分为省级支出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两部分。省国防科工局负责组织省级补助项目申报和评审。省国防科工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项目评审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省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国防科工局采用因素分配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交本级财政部门。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对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及时上报省国防科工局备案。对拟扶持项目,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办理部门:省国防科工局、省财政厅,设区市、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
咨询电话:0316-2338099
6、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重点应用示范、高成长性企业培育、重大龙头项目引进、产业创新发展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
政策依据:《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发改技术〔2007〕2130号)、《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3〕287号)。
办理程序:企业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所在地发改、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查、评估,择优给予支持。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6-2316029、2638400
7、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
政策内容:省级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设立境内企业上市引导基金,对2015-2017年度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36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金〔2015〕28号)、《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金〔2015〕32号)。
办理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在企业挂牌上市后,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办提交申报材料;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办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后,向省财政厅提交支付申请。
办理部门: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办
咨询电话:0316-2331894、2638400
8、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各级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伍士兵、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由当地科技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111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4〕21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冀财社〔2013〕127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申请贴息贷款。
办理部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州、辛集)
咨询电话:0316-2227364
9、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安排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予以风险补偿。
政策依据:《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5〕102号)。
办理程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可以向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或扩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省属单位直接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6-2338085、2638400
10、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支持,其中:农产品出口企业和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保费全额支持;高新技术和装备制造出口企业保费支持比例60%,单个企业上限200万元;其他出口企业保费支持比例50%,单个企业上限150万元。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外贸稳增长攻坚战的十条措施》(冀政办法〔2015〕28号)。
办理程序:按照省政府简化财政资金拨付流程要求,补助资金由省商务厅直接拨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承保单位,承保单位按照企业投保信息及保费支持标准,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投保企业或直接冲抵企业应缴纳保费。
办理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 0316-5902127、2638662
11、省软件企业CMM/CMMI认证补助资金
政策内容:支持省内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通过国际标准认证与评估,对通过CMM或CMMI2-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资助。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冀政〔2008〕4号)。
办理流程:省财政预算批复后,即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发申请补助资金通知。由企业申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查无误后,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办理部门:市工信局
咨询电话:0316-2338039
12、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金
名词解释:河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企业经过自主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零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系统和核心零部件是指在用户三年内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零部件是指用户三年内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以后视试点情况逐步扩大产品的补贴范围。 产品具体认定标准和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
政策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经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省级财政将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实施办法》(冀财金〔2015〕29号)、《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金〔2015〕42号)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相关保险公司对企业保险投保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项目和补贴资金数额后,并通过省财政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项目单位。
办理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6—2638435、2338035
13、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
政策内容:自2018年起,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调整使用方向,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环节。
政策依据:《关于转发四部委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冀财建〔2018〕21号)
办理程序:购车用户(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所在地工信部门联合交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省级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
办理部门:所在地工信局
咨询电话:0316—2338035
14、省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
(1)扶植发展专业化工业设计公司。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加强设计和服务能力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创建服务品牌,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骨干企业。对成立两年以上、服务企业50家以上,经评估达到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标准的,省政府奖励100万元。
(2)引进国内外工业设计机构。大力引进知名工业设计机构(公司)和设计大师工作室,鼓励全国各地优秀工业设计人才来冀创业。对在我省正式注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第三方评估认定的知名设计机构(公司)分支机构、知名设计大师工作室,省政府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贴。各市对引入的工业设计机构(公司)提供不少于3年的免费办公用房。
(3)支持企业建设工业设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建立相对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设立首席设计师,全面提升设计创新能力。对设立两年以上、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经评估认定达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省政府奖励100万元;达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再奖励100万元。
(4)促进工业设计企业聚集发展。加强产业规划布局,鼓励和支持雄安新区国际设计生态城、石家庄工业设计创新园、秦皇岛中瑞设计港和设计广场、北戴河设计廊、唐山工业设计园及其他市工业设计产业聚集园区建设,在用地保障、财税金融、项目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建成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工业设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设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工业设计企业提供技术转让、设计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鼓励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鼓励制造企业将可外包的设计业务发包给工业设计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和品牌建设。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可申请一次奖补,奖补标准为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与工业设计机构建立三年以上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奖补标准可提高到50万元。
(7)支持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鼓励和引导企业应用工业设计,优化产品外观、结构、功能,开发原创型新产品,提高供给质量。对经审核认定的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应用项目,按核定支出费用5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企业参加设计创新比赛。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得iF和红点其他奖项、IDEA奖、GMARK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9)开展“一赛一周”活动。举办工业设计创新大赛,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打造全国乃至全球有影响力的竞赛活动,设立特别奖、金奖等奖项,对特别奖获得者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金奖获得者给予50万元奖励,并对大赛获奖者在评先表彰、职称评聘等方面优先推荐。举办河北国际工业设计周,每年选择一个国内外工业设计知名城市(地区)为合作伙伴,开展高峰论坛、展览展示、互动体验、设计之旅等系列活动,打造工业设计交流合作高端品牌。
(10)鼓励举办特色品牌活动。支持行业协会、高等学校、产业园区,在行业细分领域举办形式多样的工业设计竞赛、论坛交流、展览展示等活动。经省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根据实际规模、支出和效果,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重大国际交流活动,可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11)鼓励设计创新中心建设。高标准建设河北工业设计创新中心,聚集国内外高端设计资源,提供顶层设计、战略咨询、设计推广等一站式服务,各市要设立市级工业设计创新中心,省政府均给予支持和奖励。
(12)建设设计服务平台。支持工业设计资源数据库、成果展示库和快速模具手板打印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服务平台建设。对面向全省开放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建设项目,按专项审计核定投资额的不同规模给予一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3)加强工业设计人才培养。鼓励高校与国外知名设计学院联合办学,鼓励海内外优秀工业设计人才来冀从事工业设计类研究、教学工作。支持高校与企业联合建设工业设计产业实训基地和订单式人才培训基地,实施万名企业家专题培训计划,开展工业设计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将工业设计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选拔范围,探索建立工业设计人才评价、培养、激励、流动机制,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14)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各行业协会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工业设计研究和推广应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行业组织收集提供设计信息相关资讯,承担规划研究、政策宣传、统计调查、展示论坛等工作,为工业设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7〕36号)。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316-2338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