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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发展 民营经济政策汇编(1) 发布时间:2018-11-29              来源:廊坊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企业创新发展

 

(一)国家、省相关政策

1、向企业开放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

政策内容:政府投资建立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及其拥有的科技文献和信息等,向企业开放,并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

政策依据:《国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8号)。

办理程序:企业登陆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联盟网,查找信息并按要求申请使用大型仪器。企业登陆省科技厅网、河北科技信息网等,查询相关科技信息等。

办理部门:科技部门

咨询电话:0316-5212182

 

2、省级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政策内容: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发展改革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石家庄海关予以认定,使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政策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冀发改规〔2017〕1号)。

办理程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组织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共同组织认定。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316-2316029

 

配套市级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政策内容: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廊坊海关予以认定,使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政策依据:《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冀发改规〔2017〕1号)、《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廊发改技术〔2017〕510号)。

办理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组织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共同组织认定。

办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316-2316029

 

3、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政策依据: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向企业倾斜,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技术创新中心,省科技厅对评估优秀、良好、合格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差别性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省科技厅编制的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填写《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申请表》和《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向省科技厅推荐。

办理部门:科技部门

咨询电话:0316-5212182

 

4、支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

政策内容:鼓励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估良好等次以上的给予经费补助,对评估优秀的实验室在科研立项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并增加投资。

政策依据:《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平〔2008〕5号)。

办理程序:根据省科技厅制定的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凡符合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办理部门:科技部门

咨询电话:0316-5212182

 

5、支持企业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政策内容:省科技计划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为主要目标,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标准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政策依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计〔2012〕15号)。

办理程序:根据省科技厅制定的省科技计划年度项目指南,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办理部门:科技部门

咨询电话:0316-5212182

 

6、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和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政策内容:为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工业企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可认定为国家或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并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予以指导和支持,省财政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省工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工信科〔2012〕546号)。

办理程序:符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的单位需编制并提交《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市工信局申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联合认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择优向工信部推荐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316-2338032

 

7、支持企业申报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指导计划项目

政策内容:实施千项新产品开发工程,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力度,通过自主创新,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每年组织指导开发一批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领域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20号),省工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推广的指导意见》(冀工信科〔2013〕531号)。

办理程序:企业按照当年度的申报通知填报《河北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表》,通过所在市工信局或省有关行业协会申报。符合条件的列入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指导计划。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316-2338032

 

8、支持企业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政策内容:为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和“河北制造”整体形象,加快引导企业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着力提高品牌附加值和软实力,努力实现全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每年组织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培育和确认工作,对认定为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4〕8号),省工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工信科〔2016〕211号)。

办理程序: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按照《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如实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通过所在市工信局申报。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确认工作,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316-2338032

 

9、支持中小企业申报河北省专精特新项目

政策内容:为加快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高、专注于细分市场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细分领域内的隐形冠军。每年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并优选示范企业重点培育,不断提高全省中小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办理程序: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按照《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通过所在市工信局申报。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授予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并列入培育提升计划。

办理部门:市工信局

咨询电话:0316-2338085

 

10、支持企业申报河北省“互联网+”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

政策内容:为加快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培育和引领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支持符合试点示范方向的企业项目申报河北省“互联网+”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采取事前补贴和事后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省级财政对每个试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

政策依据:《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制造业试点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工信信〔2016〕68号)。

办理程序:省工信厅发布组织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属地工信部门,由属地工信部门向省工信厅推荐。

办理部门:市工信局

咨询电话:0316-2338050

 

11、支持企业开展国家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政策内容:鼓励企业申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在符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企业中遴选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已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可直接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优先列为徐工、潍柴等龙头企业供应商。

政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2016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125号)、《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关于组织申报第二十三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国管审〔2016〕3号)。

办理程序:根据工信部安排,企业向属地工信部门申报,由属地工信部门报送省工信厅,择优向工信部推荐。

办理部门:市工信局

咨询电话:0316-2338050

 

12、支持企业创建省政府质量奖

政策内容:“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是全省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省内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每年根据省级文件开展评选,全省组织奖和提名奖各不超过10个。我市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和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政策依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河北省质量发展规划(2012-2020年)》(冀政函〔2012〕15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1〕82号),《关于开展质量提升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廊发〔2018〕23号)。

办理程序:依据《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相关评价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填写《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附组织简介、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经市质量工作部门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审查推荐,由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组织评审、将符合授奖条件的企业提交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经省政府审批后公布授奖。依据省政府、强省办公布授奖文件,企业向市质监部门申请,由市质监部门提出列入财政预算,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奖励。

办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咨询电话:0316-5178859

 

13、支持企业申报河北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

政策内容:为加快我省企业管理创新步伐,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深化和拓展对标行动,对通过开展管理创新,在管理理论、体制、机制、制度、形式、方式、方法、手段上明显优于原有的管理模式,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可认定为河北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并在管理创新方面予以指导和支持。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领域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50号),《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河北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冀工信产业〔2015〕243号)。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鼓励各地会同全省性工业行业协会(联合会)联合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评审、公示等程序择优选择。

办理部门:市工信局

咨询电话:0316-2338029

 

14、支持企业创建河北省名牌产品(服务名牌)和河北省优质产品

政策内容:“河北省名牌产品(服务名牌)”是享有较高声誉,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处于河北省同类产品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河北省优质产品”是质量优良、发展前景好的产品,是河北省名牌产品的后备力量。河北省名牌产品(服务名牌)和河北省优质产品每年评选一次,依据省级文件开展。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有不同程度的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河北省质量发展规划(2012-2020年)》(冀政函〔2012〕157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入推进质量兴省和名牌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28号),《河北省名牌产品评价指南》地方标准(DB13/T1422-2011),《河北省名优产品和服务品牌培育“十三五”规划》(冀质监发〔2016〕51号),《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优质产品和河北省质量效益型企业评价认定办法的通知》(冀质监函〔2014〕189号)。

办理程序:1.河北省名牌产品(服务名牌):依据《河北省名牌产品评价指南》地方标准(DB13/T1422-201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河北省名牌产品申报表》、《河北省服务名牌申报表》,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经各地质量工作部门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审查推荐,由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组织评审、将符合授奖条件的企业提交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经省政府审批后公布授奖。2.河北省优质产品:依据《河北省优质产品评价认定办法》,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河北省优质产品申报表》,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经各地质量工作部门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审查推荐,由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组织评审、公示并予以公布。

办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咨询电话:0316-5178859

 

15、支持企业创建省质量效益型企业

政策内容:河北省质量效益型企业,主要授予省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把追求卓越、崇尚质量作为企业价值导向,积极采用先进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大力推进管理创新的企业。企业近三年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在1亿元以上,年人均利税5万元以上,且主要的经济技术指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主导产品为河北省名牌产品、省优质产品或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施工企业工程获省优工程以上奖励,产品(工程)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企业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较强的创新和发展能力。

政策依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河北省质量发展规划(2012-2020年)》(冀政函〔2012〕15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1〕82号)。

办理程序:依据《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相关评价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河北省质量效益型企业申报表》并附企业简介、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的情况总结和证实性材料,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经各地质量工作部门审查推荐,由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组织评审,将符合授奖条件的企业提交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经省政府审批后公布授奖。

办理/咨询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咨询电话:0316-5178859


16、支持企业争创全国和河北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政策内容:“全国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河北省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主要是命名表彰在企业基层岗位上的员工自发组织起来的QC小组,针对工作现场存在的急难问题,围绕着组织经营战略,运用先进质量方法,坚持“小、实、活、新、创”的活动原则,持续开展质量改进和质量创新,QC成果不仅仅为企业解决了许多生产经营中的疑难问题,而且在全省或行业都具有很大的推广价值。

政策依据:《关于推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意见》(国经贸〔1997〕147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国办发〔2016〕18号),《河北省质量发展规划(2012-2020年)》(冀政函〔2012〕157号),《河北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建设质量强省2016年行动计划》(冀政办字〔2016〕86号)。

办理程序:1.“全国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依据《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中国质量协会),符合申报条件的质量管理小组填写《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经各省市(区)质量协会或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评审推荐,由中国质量协会、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和中国科协按程序组织评审,将符合条件的小组,命名为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荣誉称号。2.“河北省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依据《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中国质量协会),符合申报条件的质量管理小组填写《河北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经各市质量协会、行业协会评审推荐,由河北省质监局、工信厅、旅游发展委、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科协和质协按程序组织评审,将符合条件的小组,命名为河北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荣誉称号。

咨询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咨询电话:0316-5178859

 

17、支持企业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政策内容: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原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审核批准,经批准的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受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经审核、批准、注册后,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检主管部门对其依法限制和查处,以保护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有权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2009〕222号)。

办理程序: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分工,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办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咨询电话:0316-517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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