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1、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资助
政策内容:为切实发挥我市高层次人才在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带领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服务经济强市、美丽廊坊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充分调动其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实施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资助。对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会确认的高层次创业人才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一般资助10万元,重点资助20万元。
政策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年度下发的《关于申报河北省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资助的通知》。
办理程序:
(一)申报条件:
个人条件:1、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2、担任所创(领)办企业主要负责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3、本人持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科技成果或专利。
企业条件:1、产业符合或引领我市“十三五”发展方向,属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重点是先进装备制造、以大数据为重点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智慧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电子商务、工业设计、文化创意、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现代农业、扶贫开发、生态建设等产业。2、企业守法运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管理规范,拥有较为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和明确的发展目标,近年来在技术或商业模式创新方面成效显著。3、企业的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对于已入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后成果转化基地、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载体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在推荐评选时给予适当倾斜。4、企业设有独立的研发部门,拥有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企业直接从事研发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20%以上,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2%以上。
(二)审批流程:申报推荐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进行,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逐级上报至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成评审委员会,以现场答辩形式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议。评议通过的高层次人才可获得资助。
办理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0316-2139557
2、延长企业部分高技能人才退休政策
政策内容:长期在企业生产一线技能岗位工作,曾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燕赵技能大奖”、“燕赵金牌技师”等三个奖项之一的高级技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在承担重要技能攻关项目,或因掌握关键技能退休后无人接替可能对企业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经单位和本人协商一致,可延长退休年龄。
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高技能人才退休年龄的通知》(冀劳社〔2008〕52号)。
办理程序:企业按照养老保险统筹隶属关系,报统筹地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办理部门: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12333
3、省突出贡献技师工作津贴
政策内容:省突出贡献技师每月享受工作津贴,津贴标准按照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同等标准执行,但与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工作津贴不重复享受,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3〕54号)
办理程序:各设区市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向省人社部门上报省突出贡献技师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详细信息,由省人社部门统一办理津贴卡,发放至各设区市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办理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27904
4、鼓励农民就地转移创业
政策内容: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需要,从当地财政预算中加大对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投入。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50%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及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按照冀财金〔2018〕21号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政发〔2015〕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121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社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金〔2018〕21号)。
办理程序:申请人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担保贷款机构办理。
办理部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创业担保贷款机构办理
咨询电话:12333
5、扶持企业吸纳就业
政策内容:(一)对企业新招用我省实施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涉及企业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招用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三)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
办理程序: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和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保险缴纳票据等资料,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6、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政策内容: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因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给予创业者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提高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小微企业的租金补贴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将创业者创办小微企业和网络创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创业初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200万元的贴息贷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将符合条件的网络创业人员和网络创业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
办理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办理。申请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办理。
办理部门:所在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小额担保贷款机构
咨询电话:12333
7、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为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直管县确定。
政策依据:《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社【2016】158号)。
办理程序:企业岗前培训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新录用人员劳动合同履行期满6个月后,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应附:《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第6个月的工资单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办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12333
8、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课时5-8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岗前培训按50%给予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200元。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5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49号),《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社【2016】158号)
办理程序:参加培训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创业培训以营业执照为就业证明)、个人银行账户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对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有困难的,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协议书,并按签订免费协议书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申请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协议书及其《身份证》、《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进行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12333
9、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政策
政策内容:对因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经营受到影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1年以上且无欠缴,并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岗位,无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稳定岗位补贴包括转岗培训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钢铁、煤炭去产能企业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援企稳岗政策。
(一)转岗培训补助。在本企业内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培训合格且在新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课时5至8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助。未裁员的,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60%计算;少裁员的,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40%计算。
(二)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人数按照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其中岗位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社会保险补助最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基数为标准计算,根据企业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及费率,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补助,此两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两项补贴只能享受一项。对于钢铁、煤炭去产能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可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单独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可将社会保险补助人数由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提高到100%。
(三)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可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冀政办函〔2014〕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13号)。
办理程序:(一)转岗培训补助:企业应持《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培训计划及参训人员花名册,经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转岗培训过程进行监管。企业在培训结束后,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转岗培训补助申请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监管报告(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人数、课时、结业时间以及培训达到的效果)、转岗安置人员名册、变更或续签的劳动合同(转岗安置协议)、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岗培训补助。
(二)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企业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岗位补助申请表》或《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并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月(季)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企业提交的申请,复核后报统筹地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
(三)降低缴费基数申请及审核程序:企业持降低缴费基数申请报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申请降低缴费基数前3个月的工资账册凭证、财务报表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降低缴费基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然后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报统筹地人社部门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执行新的缴费基数。降低缴费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当用人单位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停止享受该项政策。
办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12333
10、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企业稳岗补贴
政策内容:对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包括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治理大气污染企业、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大气污染治理期间,每年可一次性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无裁员的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满1个百分点的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不足1个百分点的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21号。
办理程序:企业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稳岗补贴申请表》、上年度稳岗措施、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凭证、裁员情况(应扣除企业职工因退休、死亡及劳动合同期满等正常减员的人数)、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与环保政策的证明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人社部门审核。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办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12333
11、企业稳岗补贴
政策内容:对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每年可一次性享受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无裁员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满1个百分点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不足1个百分点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给予稳岗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57号。
办理程序:企业持《稳岗补贴申请表》、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凭证、无裁员或裁员情况证明(扣除企业职工因退休、死亡及劳动合同期满等正常减员的人数),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裁员情况、补贴数额等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人社部门审核。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办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