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
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
廊开管〔2016〕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才的聚集、引领和支撑作用,打造发展升级版、建设美丽开发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符合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上述企业和机构中新引进的人才。不包括管委会下设部门和机构、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区内各院校。
第三条 设立“廊坊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办法中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四条 鼓励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并引领产业发展的人才,以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领军人才,经评审,三年内给予每月1万元生活补贴,在廊坊市区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
第五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管委会制定《廊坊开发区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高层次人才的专业背景和经历符合目录要求,并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且每年在开发区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享受以下生活保障政策:
(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等领军人才,三年内给予每月1万元生活补贴,在廊坊市区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80万元购房补贴。无自购商品房的,免费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
(二)河北省“巨人计划”、“百人计划”入选者,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三年内给予每月6000元生活补贴,在廊坊市区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40万元购房补贴。无自购商品房的,免费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三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在廊坊市区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无自购商品房的,免费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期限三年。具有博士学位的新毕业的人才,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每月减免60%房租,期限三年。
(四)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三年内给予每月800元生活补贴。无自购商品房的,免费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期限三年。具有硕士学位的新毕业的人才,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每月减免50%房租,期限三年。
(五)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具有本科学历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具有国家“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才,三年内给予每月400元生活补贴。无自购商品房的,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每月减免60%房租,期限三年。以上的新毕业人才,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每月减免40%房租,期限三年。
第六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绿色通道”。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至(三)款人才的子女安排到开发区公办学校就读,学费予以全额补助。第五条第(四)、(五)款人才的子女安排到开发区公办高中就读的,学费予以50%的补助。
第七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档案,每年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三章 鼓励创新创业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开展科技研发活动或依托区内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以及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并具有较大产业化发展前景的,经评审,给予100至300万元创新扶持资金。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实施科研成果转化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以下扶持:
(一)创业扶持资金。经评审给予100至10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二)投资引导扶持。鼓励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对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对创业投资发生损失的,经认定,按其投资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补偿金额在100万元以内。
(三)场地补贴。自行租赁创业场所的,经认定,按入驻面积给予50%的场地补贴,补贴金额在50万元以内,补贴期限在三年以内。
(四)贷款贴息。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每年贴息额度在100万元以内,贴息期限在三年以内。
第四章 人才载体建设
第十条 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建站资助,并对在站院士、博士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6万元、3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在《廊坊开发区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范围内,对于年度引智成绩突出的人才服务机构、引智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企业申报,每年选择资助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20%的资助,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1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来开发区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投资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水平,给予投资额(实收资本)10%的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内。
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培养,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培训、鉴定费用给予100%的资助,每人每次的资助金额在5000元以内。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学历进修,对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给予学费资助,每人的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内。
第六章 特殊人才奖励
第十五条 对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河北省“百人计划”及相当层次人才工程的,在享受第五条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 “燕赵技能大奖”、“河北省技术能手”、“燕赵金牌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3万元和2万元奖励。企业员工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并符合开发区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的,在享受第五条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万元、5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设立“开发区杰出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人,给予每人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不符合本办法奖励、资助和补贴范围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先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政策,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办法。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开发区人才引进方面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