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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次区 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摘编(1) 发布时间:2018-09-11              来源:廊坊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创新发展工作相关奖励措施

〔2015〕75号

 

为推动全区创新发展工作,在参考省、市出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区政府决定自2016—2018年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000万元作为扶持创新发展工作专项资金,重点围绕创新、平台、人才、融资等方面对创新发展工作进行支持。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为企业创新提供支持

(一)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省科技小巨人培育工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省级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项目并在安次区内进行转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其对区财政贡献额度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牵头建立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建立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奖励20万元。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发明创造。1.鼓励企业申请发明专利。企业申报发明专利的,待发明专利授权后一次性奖励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奖励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奖励1000元;同时,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的单位,一次性追加10万元奖励。2.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科技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为企业建设创新平台提供支持

(一)鼓励企业及园区建立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积极推进政府主办、校企合办、企业自办等多种模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平台。1.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追加市奖励额度的50%;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一次性奖励10万元。2.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依据其免费开放面积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100-300(含300平方米,以下同)平方米补助10万元,300-600平方米补助20万元,600-1000平方米补助3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补助50万元;在市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追加市补助额度的50%;3.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根据其年度服务绩效,对其房租、宽带接入费、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实验仪器、创业培训、中介服务等由市财政进行补贴,每家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在市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再追加市补贴额度的50%。

三、为企业引进培育创新人才提供支持

(一)鼓励科技型人才到我区创业发展。吸引科技型人才到安次创业发展,对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或团队到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过省认定后,在省政府支持科研经费100万—30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追加省政府支持额度的30%。

(二)鼓励企业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对域内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过省认定后在省政府最高补助5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追加省补助额度的30%。

四、为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一)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在“新三板”挂牌的、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省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对境内外主板上市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300万—500万元资金奖励;同时,对在“新三板”和股权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由股权交易市场转板到“新三板”的再次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另外,区财政设立企业上市引导专项基金,对我区新增上市挂牌企业进行额外奖励,对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在股权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需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20万元。

(二)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对通过专利权质押取得贷款的企业,在省财政补助(50万元以内)基础上,区财政再追加省补助额度的50%。

(三)鼓励发展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对新开办的商业银行科技分(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保险机构,自批准设立起3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度的60%给予奖励。

(四)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因融资产生的担保费用进行奖励。区财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因融资产生的担保费用进行一次性奖励,每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全面落实相关优惠财税政策

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仪器设备折旧、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税收政策入企宣传力度,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制度,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六、本措施所有奖励措施只针对在安次域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七、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时,如遇同一优惠政策叠加情况,则本着“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帮扶力度较大的优惠政策,不再叠加享受同一优惠政策其他条款。同时,相关奖励条款随上级相应的政策条款调整而调整。

八、本措施暂定在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执行。

九、本措施由安次区科技局负责最终解释。

 


 

 

廊坊市安次区工业企业

技术改造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区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廊政〔2011〕54号)、《廊坊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廊财企〔2013〕37号)和《廊坊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廊财企〔2012〕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及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重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技术改造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增加产品品种、扩大生产能力、改进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推进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环境、保障安全生产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

第四条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重在导向、加强监督、注重效益”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科学、公平、公开、合理、规范、安全、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侧重评审专业技术方面情况,提出支持额度的方案。负责项目的组织推进和跟踪管理。会同区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侧重评审申报企业、项目的财务状况。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组织专家会审,引入中介机构,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评审、检查和资金监管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所属企业和项目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支持重点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属于省、市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和本办法明确的范围,对调整我区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推动工业企业由小变大、变强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改项目;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技术进步、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综合服务体系、创业辅导基地等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建设和基础建设。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主要投向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节能环保、家具制造、食品加工、印刷包装,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并及时按国家、省、市支持重点和产业政策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改投资总额度500万元以上项目中技术含量高、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经筛选申报国家、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时受指标和扶持资金额度限制未获批的技改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且列入当年重点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和服务机构。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二条  技改项目支持方式及额度

(一)贷款贴息。对企业在技改项目建设期内,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及一年以上)给予贴息补助。贷款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按项目贷款合同签订之日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技改资金贴息时限为一年。

(二)财政直补。对无银行贷款使用自筹资金进行的技改项目,其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的30%-50%可视同银行贷款,享受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同等标准的补助,补贴额度计算以当年组织申报该专项资金截止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准。

一个项目贷款贴息和财政直补两种方式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经济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市场占有率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经综合评审后,可连续贴息2—3年,但每年需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中小微企业及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平台和机构,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原则上资助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0%-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对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入统要求的规模以下企业,积极申报规模以上企业入统手续,并成功列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可与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同时享受。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年度内,已获得区级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区级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依法注册并在安次辖区纳税;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三)按期缴纳各种保险和税费,未拖欠过职工工资;

(四)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综合经济实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按有关规定投入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五)能够按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技改项目除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经工信部门备案并纳入安次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

(二)项目环保、节能、土地等相关手续齐全;

(三)项目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到位,项目开始实施,且建设进度不超过60%。

 

第六章    申报和审定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申报时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所需材料见附件)。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所属企业和项目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项目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明确的推荐意见,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资料分别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出进入专家评审程序企业和项目名单。

第二十一条  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综合专家意见和实地考查结果,在预算额度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意见,两部门联合行文报区政府审批后下达支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支持计划下达后,区财政局根据不同资金支持方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要求对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等方面的情况实施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一般不得延期。确因重大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送延期申请。审核后,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研究审批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金支持。区财政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一)项目中止建设;

(二)变更建设内容;

(三)未经批准延长建设期限;

(四)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跟踪推进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政局组织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出具虚假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申请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及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投资效益,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技改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理由、额度。

(四)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

2、项目备案或核准的批准文件;

3、新增用地的项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不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无需提供),以租赁用地形式实施项目需提交土地租赁合同;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5、有土建工程的技改项目,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开工证明;

6、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

7、固定资产投入清单;

8、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未拖欠各种税费证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证明;

9、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3、固定资产投入清单;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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