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县内外投资商在文安县投资兴业,大力营造招商、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文安县行政区域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文安县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的县域内外各类投资主体。
本地民营企业新上项目或扩大投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与县域外投资者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坚持诚信招商、政策优惠、服务保障、共赢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商务局是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负责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房管、人社、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以下简称各乡镇)结合自身职责,做好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投资项目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应确保平均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年以上,并根据所属产业领域需要分别达到以下条件:
(一)实体工业项目,经审计确认的固定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且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新能源、新材料等高科技产业项目,经审计确认的固定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现代物流、总部经济、健康养老、文化创意、休闲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经审计确认的固定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年纳税达到5000万元以上;
(四)高端设施农业、生态高效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经审计确认的固定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项目投产达效且实现正常纳税后予以兑现。具体操作程序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发改、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用地保障
第七条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鼓励类产业的投资项目,凡利用存量土地或集约利用土地的,优先保障土地供应。经履行招拍挂程序且投资者竞得土地使用权、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中县级纯收益部分的30%等额计算后,用于该项目占地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此前项目投资方已与我县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且对土地方面优惠政策作出特别约定的,不重复享受上述优惠条款。
项目投资方在已有园区建设合作商与我县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园区投资的,上述优惠条款执行由园区建设合作商按照县政府要求予以落实。
第八条 对工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供应政策。
第九条 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升级、现代农业产业化、重大基础设施等重大内、外资项目优先申报列入省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省重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升级、现代农业产业化、重大基础设施等内外资项目优先申报列入廊坊市重点项目,建立县级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
第三章 外资引进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到我县投资,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投资奖励;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投资奖励。同一企业按最高奖励标准,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国内500强及跨国公司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由县财政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予以奖补,按照注册资本实际到位1%执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符合《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当年直接利用外资实际到位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境外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投资项目,在享受全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奖补的同时,由县财政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予以奖补,按照实际到位外资的2‰执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及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业发展,对全职到我县的国内外院士及在某一领域取得世界一流业绩、成果的顶尖人才,在享受省级、市级补贴和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每人1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50万元安家费。
第十四条 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全职到我县担任企业职务的,在享受省级、市级补贴和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每人5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30万元安家费。
第十五条 对国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县创业的,在享受省级、市级补贴和奖励的基础上,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的,根据贡献情况,县财政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
第十六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及有实力的个人建设运营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创客中心等,对投资创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层次人才,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设施使用租金。
对建筑面积2000平米以上的,建设运营主体实际发生的改造费用,按最高不超过200元每平米给予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装修费用按最高不超过600元每平米给予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以上各类人才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我县就业,可根据本人意愿落户我县。购买自用住房或使用公共住房时,可参照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条件执行,同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第五章 用工保障
第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统筹设置相关专业和人才培养计划,做好专业人才储备。同时,发挥人力资源部门协调作用,为重点企业生产经营阶段提供“订单式”人才招聘、上岗等全过程人力资源保障服务。将重点企业员工岗前及在岗培训纳入当地培训计划,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采取购买、新建(配建)、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职工安居问题。将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县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本人持有当地居住证、具有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我县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等途径全面做好人才安居服务。
第六章 安商保障
第二十条 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及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建立项目领导分包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提高办事效率,强力推进投资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相应制度机制,全面做好客商权益保护工作:
(一)严格实行“执法检查报批”制度。凡是引进的内外资企业均为重点保护企业。各执法部门进企业例行检查、收费,必须事先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且事先要与企业预约,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实行企业“静营期”制度。每月1日—24日为企业的“静营期”。在此期间,除上级政府、司法机关统一要求,查处举报的重大违法案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检查等特殊工作任务外,任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三)实行警务联系制度。重点企业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向县公安部门申请设立企业警务室,及时了解企业周边社会治安情况,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为企业生产保驾护航。对阻工闹事侵犯客商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由县公安机关从严查处。
(四)实行证件管理制度。为方便客商在文安生活,对来文安投资的国内外客商,县委、县政府委托商务局统一发送客商证,外来客商生活社交、行政管理等方面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实行投诉直通车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投产过程中公务人员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积极听取客商意见建议。情况属实的,除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问责外,对举报者予以奖励2000元。
(六)在县执法部门评议、评先活动中,积极听取、征询客商对相关被评议部门的意见,并将客商意见作为执法部门的重要参考。
(七)凡为文安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文安荣誉市民”称号,县委、县政府将其事迹在“文安县规划馆”展览,并在县电视台、政府网站广泛宣传,激励企业家勇于创新、敢为人先、砥砺奋进,不断为文安发展创造新业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制度,对重点鼓励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以县政府正式文件或双方签订协议等形式予以确认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设立文安县产业发展项目特殊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名额最高不超过5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竣工投产后依法诚信经营、纳税达到规定额度且每年增速较快,未发生环境、安全生产等事故及违法行为,社会信誉良好,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和引领示范效应的重大产业项目,在按照本办法上述规定已享受奖励待遇的基础上,继续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数额最高为300万元,具体奖励数额由县商务局会同县发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结合纳税贡献、科研创新、促进就业等情况拟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县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并实际履行,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仍按原优惠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