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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民营经济政策汇编(1) 发布时间:2018-08-24              来源:廊坊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民营经济政策汇编

 

前   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重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提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迎来新的历史机遇和发展阶段。适应新时代、新阶段民营经济发展要求,省委省政府近期召开了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明确了到2020年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制定出台了系列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建设经济强市也是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民营经济成为我市经济的重要支撑、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依托、城乡居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为便于我市民营企业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现有各级制定出台的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精炼汇总,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服务性,力争为民营企业提供一部权威、准确、相对全面的政策措施“宝典”。

 

廊坊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




第一部分

国家、省、市

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一章  税收优惠

 

1、企业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实行增值税抵扣

政策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自行享受上述政策规定,进项抵扣凭证按规定进行认证抵扣并在企业留存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630

 

2、对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实行免征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等优惠

政策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政策规定的技术标准、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即征即退70%、即征即退50%、即征即退30%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630

 

3、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

政策内容:生产销售符合国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630

 

4、对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按国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办理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然后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部门办理。

办理部门:科技部门、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882621、2237630

 

5、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可享受3年内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630

 

6、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

政策内容: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享受。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630

 

7、企业所购进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实行增值税抵扣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自行享受上述政策规定,进项抵扣凭证按规定进行认证抵扣并在企业留存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630

 

8、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持有中国铁路建设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755、2181681

 

9、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755、2181681

 

10、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755、2181681

 

11、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755、2181681

 

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内容: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755、2181681

 

13、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755、2181681

 

14、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减计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755、2181681

 

15、节能减排等专用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应纳税额

政策内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755、218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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