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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民营经济政策汇编(3) 发布时间:2018-08-26              来源:廊坊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

26、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行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符合政策规定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及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所附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省级税务部门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办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税务部门、工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316029、2237755、2181681、2338039

 

27、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755、2181681

 

28、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755、2181681

 

29、对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免优惠

政策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民宗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冀财税〔2008〕72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755、2181681

 

3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755、2181681

 

31、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内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237755、2181681

 

3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办理程序: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6-218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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