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发展环境建设
1、推动小微企业降费减负
政策内容: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自2015年6月1日起,我省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2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收费项目属地方收入部分全部予以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项;降低标准50%征收的8项,其中2项为政府性基金。对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生态环境等政策的矿山开采、采砂等小微企业收费不予减免。2016年对中小企业停征价格鉴定认证费、游乐设施和燃油加油机整机防爆安全检验费。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企35项)。2017年9月1日起取消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停征两项省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税〔2016〕5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三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7〕60号)。
办理程序: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范围,享受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办理部门: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
咨询电话:0316-2638400、7706335(廊坊市物价局行费科)
2、优质高效服务,缩短审批时限
政策内容: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为主的分级审批制度。对建设项目超前服务、专人负责、全程跟踪、并联审查,限时办结,缩短办结时限。
办理程序:实行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申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时限,由国家法定的60日、30日,缩短为30日、15日。
办理部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0316-2012613(非辐射类建设项目)
0316-2027296(辐射类建设项目)
3、降低诉讼仲裁成本
政策内容:及时受理民营企业的起诉;对交纳诉讼费、仲裁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依法减、免、缓诉讼、仲裁费用;妥善运用财产保全措施;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加大案件执行力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办理程序:通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仲裁机构办理。
办理部门: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部门、执行部门,仲裁机构
咨询电话:人民法院12368咨询热线
4、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政策内容:通过案件审理强化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借贷行为;妥善处置“僵尸企业”,尽可能多重整,少破产清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办理程序:通过人民法院办理。
办理部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
咨询电话:人民法院12368咨询热线
5、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政策内容: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人身财产安全及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办理程序: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
办理部门: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审判机关刑事审判部门。
咨询电话: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检察机关12309电话、人民法院12368咨询热线。
6、健全多元化解机制
政策内容:将民营经济纠纷纳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
政策依据: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
办理程序: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专业调解组织办理。
办理部门:各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专业调解组织
咨询电话:企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业调解组织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