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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 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摘编(4) 发布时间:2018-09-05              来源:廊坊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支持科技型

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措施

三政〔2015〕30号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完善创新创业平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机制、协同创新”的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机制,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十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八条措施》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科技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一、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投入

对成长性强、具有良好市场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资助、配套(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其发展,以此引导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持续投入。

二、落实国家、省、市鼓励企业研发政策

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落实,建立企业研发费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度。

三、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

鼓励域内科技型企业开展关键技术公关、设备升级改造、成果产业化,不断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采取引进与培育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做大、结构做优、实力做强,对列入省重点支持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强化创新平台和孵化平台建设

(一)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建立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廊坊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等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二)加强各类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积极推进政府主办、校企合办、企业自办等多种模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条龙公共技术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廊坊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五、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鼓励国内外大型科技企业来三河设立研发机构和产业化基地,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联合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项目。鼓励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研仪器协作共用合作。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并在三河市内转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明创造和成果转化

(一)建立专利专项补助资金,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申报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企业补助5000元,授权以后再补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以后补助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以后补助1000元;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强化宣传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办、专利预警等服务工作。支持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发明创造,优先支持专利成果转化项目,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发挥自身优势,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支持项目的企业一次性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七、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一)培育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和高端人才,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省百人计划”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科普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廊坊市级科普基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 

八、深入开展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总额1%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 

九、本措施所指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三河域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十、本措施由三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三政〔2015〕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经省科技厅认定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 原则、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扶持资金遵循的原则: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并列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用途:重点对成长性强、具有良好市场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资助、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其发展,以此引导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持续投入。

1、对列入国家、省重点支持的科技项目的奖励。

2、对科技创业人员的资助和奖励。

3、对创新平台和孵化平台的奖励。

4、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明创造和成果转化的补助。

5、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奖励、补助额度按《三河市关于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措施》(三政[2015]30号)执行。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三河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关系明晰。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

3、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4、无知识产权纠纷。

5、企业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有较大的潜在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2、项目技术成熟,研发、中试、产业化阶段目标明确。

3、无知识产权纠纷。

4、项目完成后必须在三河市域内进行投产。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三河市科技局和财政局为扶持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管理。项目单位每年分两次集中申请,时间为当年的6月和10月;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请资料上报到科技局、财政局,每年分两次集中评审,时间为当年的7月和11月。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向市政府提出资金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第九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

4、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供:(1)成果购买协议或产学研合作协议;(2)成果转化形成产品证明材料,包括:销售收入、转让合同等。

6、专利证书及发票。

7、其它附件。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扶持资金的项目管理,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建议,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创新扶持资金的预算及其资金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对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审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扶持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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