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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 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摘编(4) 发布时间:2018-09-05              来源:廊坊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培育壮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批零住餐限上企业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三政〔2016〕56号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批零住餐限上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力促全市经济向优质高端方向发展,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推进重点任务

各镇、园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批零住餐限上企业入统的扶持政策和具体措施,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突破制约瓶颈,做好本地入统企业培育工作,确保完成年度指标任务。

二、抓好新增入统企业培育

一是抓好新建项目投产达效。加快工业项目建设进度,促进新建工业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达效,尽快达到入统标准。二是积极培育成长型工业企业。积极扶持规模以下成长型工业企业做大规模,对纳入年营业收入1000-2000万元工业企业信息库的企业进行实时跟踪,实施动态管理,强化分析预警能力,建立政策倾斜、要素供应等保障机制,推动规模以下企业向规模以上企业转变。三是扶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特别是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和娱乐业。四是搞好批零住餐企业的调查摸底,建立批零住餐企业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五是组织条件成熟的企业申报入统。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协助已达到入统规模的企业完善入统条件,对已达到列统标准或年底前能够达到列统标准的法人企业(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从业人员50人以上,批发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500万元以上,住宿星级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指定专人为申报入统的企业提供专项指导和服务,及时、依法入统,应统尽统。

三、促进企业上档升级

积极推进个体工商户向企业法人转变,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开辟“个转企”、“小转一”绿色通道。工商、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监管,提高“个转企”、“小转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工商部门对由个体工商户转法人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升级前取得有效前置许可文件的,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变更到升级后的企业名下继续使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予以认可,推进“个转企”、“小转一”递进发展。

四、加大财政奖励和支持力度

对新增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同一企业只限一次);对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个转企”企业)符合入统相关条件并于当年入统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只限一次)。

市工信局牵头,统计局配合,负责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市发改局牵头,统计局配合,负责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市商务局牵头,统计局配合,负责新增批零住餐限上企业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市统计局协调市工商局完成“个转企”企业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在预算资金中安排资金,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一次性直接拨付给企业。市工信局负责在市产业发展资金、融资担保、上市融资等方面,优先支持已经列统的法人企业。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市政府将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并追缴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培育壮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批零住餐限上企业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工业和商贸业副市长担任,统计、工信、发改、商务、财政、工商、国税和地税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镇、园区和相关部门入统工作,并做好培育壮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批零住餐限上企业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数据信息沟通制度。强化涉企部门的横向沟通,建立企业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市工商局每季度末向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提供新注册登记法人企业名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每季度末向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和市商务局提供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批零住餐企业应税收入和实缴税数据。

(二)企业入统会商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统计、工信、发改、商务、财政、工商、国税和地税等部门,对全市企业入统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制定和落实各项推进措施。


 

 

三河市外贸出口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政〔2017〕27号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外贸稳定增长,保持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外贸稳增长攻坚战的十条措施》(冀政办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口奖励项目是指在三河市域内注册登记的外贸企业以提高外贸出口、增强企业外贸竞争力为目标,围绕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等而开展的升级改造。

出口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产品创新。围绕产品的款式、造型、外观设计等内容而开展的产品开发与测试、设计技术、生产线改造、专利申请、境外推广。

(二)研发设计。围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而开展的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生产线改造等。

(三)品牌培育。围绕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关注度而开展的品牌培育和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和使用。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和下达年度资金申报指南、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资料,自觉接受商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于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三年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河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三政〔2017〕2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我市出口企业的积极性,扩大全市外贸出口规模,增强企业出口创汇能力,促进全市外贸出口再上新台阶,不断推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三河市域内注册登记且出口实绩在本市,未发生涉嫌骗税、逃汇、套汇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外贸出口企业。

二、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企业“开口”奖

 往年没有出口实绩且2016年出口额实现零突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当年出口额实现零突破且出口额超过全市出口企业出口额平均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出口增长奖(2016年出口额15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企业)

1、较上一年度出口增长10%-20%(含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2、较上一年度出口增长20%-30%(含3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

3、较上一年度出口增长30%-40%(含4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

4、较上一年度出口增长40%-50%(含5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5、较上一年度出口增长50%-100%(含10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较上一年度出口增长超过100%(不含10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出口“大户”奖

1、对当年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含)低于5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当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含)低于1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对当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三、奖励兑现办法

商务局根据海关全年出口数据对全市出口企业奖励金额进行统计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据实拨付兑现。

四、附则

1、各企业出口额以三河市商务局认定的海关统计的数据为准。

2、本办法奖励对象可选最高奖项但不重复受奖。

3、奖励资金以人民币为单位。

4、奖励资金使用严格按照《三河市外贸出口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度出口创汇企业。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河市金融贡献奖励办法

三政〔2018〕4号

 

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加社会融资总额,发挥金融对经济建设、富民强市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域内农发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人民银行三河市支行、廊坊银监分局三河办事处等金融管理部门。

二、考核评价指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贡献度具体划分为纳税情况、存贷比、贷款增量和增速、涉农贷款占总贷款比重、异地资金净流入规模、政策性项目贷款、支持上市企业情况、承理市政府安排的专项工作等考核评价指标,并按贡献度大小设置指标分值,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除“涉农贷款”外,其他指标“贷款”项均剔除个人住房贷款。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按照政策性贷款发放情况及承理市政府专项工作情况进行单独考核。具体如下:

1、纳税总额(10分)

纳税排名第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10分,其余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第一名的纳税总额为基准计算占比,乘以10得出各自分值。

2、存贷比(10分)

(1)余额存贷比(5分)。余额存贷比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5分,其余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第一名的余额存贷比数值为基准计算占比,乘以5得出各自的分值。

(2)新增存贷比(5分)。新增存贷比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5分,其余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第一名的新增存贷比数值为基准计算占比,乘以5得出各自的分值。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比重和户数(30分)

各金融机构当年单户贷款额度500万以下的贷款视同小微企业贷款。

(1)小微企业贷款比重(15分)。当年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占总贷款比重第一的金融机构得15分,其余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第一名的新增存贷比数值为基准计算占比,乘以15得出各自的分值。

(2)小微企业贷款户数(15分)。当年小微企业贷款户数第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15分,其余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第一名的贷款增长率为基准计算占比,乘以15得出各自的分值。

4、涉农贷款占总贷款比重(10分)

以涉农贷款占总贷款比重50%为基数,标准得分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涉农贷款占总贷款比重低于50%的,此项不得分。

5、异地资金净流入规模(5分)

异地资金净流入规模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引进异地资金投放我市的贷款净额,指上级银行或系统内异地银行对本地企业直接贷款(贷款数据不在本地银行反映,但发放贷款的前期工作由本地银行完成)、银团贷款(引进的异地银行贷款部分)、委托贷款(引进异地企业部分)扣除自身域外贷款后的净额。

异地资金净流入规模排名第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5分,其余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第一名的异地资金净流入规模为基准计算占比,乘以5得出各自的分值。当年异地资金净流入规模为负的金融机构扣3分。

6、政策性项目贷款(10分)

当年对我市重点产业及市政建设项目的贷款投放额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10分,其余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第一名的贷款投放额为基准计算占比,乘以10得出各自的分值。

7、扶持企业上市工作(10分)

(1)为上市企业进行融资情况(5分)。当年为我市已上市企业及上市后备资源储备库中拟上市企业提供融资(包括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票据融资等)金额最多的金融机构得5分。

(2)扶持上市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情况(5分)。对当年各金融机构针对已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创新的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依照实施效果予以考核计分,最高5分。

8、承理市政府安排的专项工作(15分)

对承理市政府(含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工作且该项工作具有长期性、无收益的劳动,依照相关工作量和资金需求予以考核计分,最高15分。

(二)金融管理机构

对人民银行三河市支行、廊坊银监分局三河办事处等金融管理部门的评价,主要依据全市金融运行相关指标及与廊坊市平均水平比较等具体情况确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奖

(一)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举措,导致辖区内金融不稳定,发生重大风险性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我市金融业形象的;

(三)为我市“散乱污”专项治理企业,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企业,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四)自身内控和管理不善,导致重要业务系统暂停,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

(六)开业不满两年的。

其中,存在上述所列(一)、(二)、(三)、(四)情况之一的,五年内不得评奖。

四、表彰奖励

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按照参评单位业务特点和经营业绩,根据对金融机构评价结果,给予单位相应资金或实物奖励。

五、组织实施

评选奖励工作由市政府金融信用办负责组织。在征求金融管理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政府金融信用办提出初评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实施。

六、附 则

第一章 本办法由三河市政府金融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二章 2017年度各金融机构评价按此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金融贡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三政〔201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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