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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 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摘编(5) 发布时间:2018-09-05              来源:廊坊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河市鼓励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

上市的若干规定

三政〔201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做优做强,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3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28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鼓励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规定的通知》(廊政﹝2014﹞40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廊政﹝2015﹞7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为法人单位,列入我市上市后备资源库管理,募投项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对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企业享受相关优惠及奖励政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不属于“散乱污”专项治理企业;

(二)企业不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

(三)企业符合环保部门相关法律规定,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等资本市场。

第四条  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燕郊高新区管委会主管副职,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机场办主要负责同志,各镇镇长(正科级副书记),市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环保局、国土局、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科技局、人行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企业上市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信用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培育储备、协调调度、宣传培训、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五条  对拟上市企业,各镇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提供高效服务。市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对企业上市融资项目规划、立项、用地、环评等事宜给予重点支持,时间上予以优先保障;市工商部门在企业股份制改制登记时,要帮助企业做好股份制改制与上市的政策衔接工作;各镇区,市发改、建设、房管、国土、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针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项目审批、房产及土地使用、税收证明、职工保险等方面的问题,依法简化手续办理程序,积极主动协助解决,全力支持企业上市。

第六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要改善服务,降低收费,减轻企业上市压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中介机构执业和诚信档案,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市政府金融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筛选一批基本达到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适时向优秀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推荐,实施挂牌上市辅导,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企业在股份制改制上市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转成个人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为个人股本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企业上市后缴纳。

第九条  企业在股份制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按照企业更名手续办理,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从快办理。

第十条  鼓励各金融机构对拟上市企业和已上市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依法依规优先实施信用评级、增加授信额度、安排信贷计划、发放信贷资金。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进行战略投资。

第十一条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进一步摸清有上市意愿或基本达到挂牌上市条件企业情况,于每季度末向市政府金融信用办报备,纳入全市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拟上市企业和已经上市企业的扶持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各级各类贴息、奖励等政策;对拟上市企业和已经上市企业投资重点技术改造、高新技术、科技创新、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等项目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地方各类贴息资金和扶持资金。

 

第三章  资金奖励及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三条  企业成功上市后,根据省、廊坊市有关规定享受资金奖励的同时,我市再次给予以下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成功上市且经过股份制改制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可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偿差额。

第十四条  上市成功的企业申请奖励时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上市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金融信用办每年组织符合奖励条件的新增上市企业分别申请省、廊坊市及我市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向所在镇区提出奖励申请,由镇区初审后报市政府金融信用办审核,市政府金融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分别按照省、廊坊市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将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廊坊市及我市奖励资金由我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第十六条  上市企业申请奖励,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镇区、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于编造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收回全额资金本息,并计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保、安全生产设施未达标,出现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可申请省、廊坊市及我市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对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三河市政府金融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上市企业奖励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鼓励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三政〔2015〕49号)同时废止。


 

 

三河市企业研发投入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三政〔2018〕7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激励创新创业良好环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三河市企业研发投入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企业研发投入、孵化器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三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按照“四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增长情况进行补助。

第四条  基础补助:

(一)对年度研发投入不足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研发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二)对年度研发投入高于10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企业,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计算补助经费。

(三)对年度研发投入高于2000万元(含)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3%计算补助经费,超出部分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孵化器,经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后,按照其已投入金额(从本办法颁布之日前一年起至申请扶持之日止)的5%给予一次性硬件建设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已投入金额以孵化器投资方提供的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七条  鼓励孵化器发展专业化、运作市场化,对孵化器运营主体,给予下列扶持:

(一)孵化器每新增一家在三河市进行注册登记和纳税并开展产业化生产的企业,在孵化期间和毕业后三年内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

(二)鼓励孵化器组建专业孵化器运营团队(团队管理人员中80%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并获得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指定的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对具备专业孵化器运营团队的孵化器前三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  每年12月集中受理奖励和补贴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三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三字〔2018〕8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强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吸引集聚各类人才来三河市创新创业,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管理、使用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各类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强创新创业能力,能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社会发展的人才。

(一)两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五)河北省“巨人计划”、“百人计划”入选者;

(六)市域内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所引进的科研人员;

(七)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国外取得的学历须经教育部认证)的人员;

(八)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十)围绕市产业结构特点和重点发展领域,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新兴产业,发展高新技术的外国高端专家;

(十一)其他符合市重点项目和产业发展紧缺适用型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申请。

第五条  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未参与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五)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办理程序。

(一)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征集汇总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进计划,编制需求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二)用人单位及项目引进单位积极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洽谈对接,达成意向后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自主创业人才可个人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材料汇总后,会同人社局、发改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人选和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四)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评审。对引进人才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五)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的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六)各涉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部门按各自职能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手续并落实相关待遇。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措施。

(一)资质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市同类人员和当地居民待遇。引进的海外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人学识水平和业绩、资格等直接认定。引进的外埠人才,对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及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工龄等经上级部门认定后予以承认;

(二)户籍办理。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符合在我市落户条件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八)(九)项的人员还需由用人单位逐月足额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由入户人或人才引进单位到公安局提出申请,公安局在规定时效内办结;

(三)行政审批服务。高层次人才申办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即时受理,限时办结。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投资决策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

(四) 税务服务。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优先办理,提供纳税绿色通道服务,并提供预约服务、咨询服务等个性化服务项目; 

(五)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选择市属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就读的,由教育局负责安置入学。选择民办学校的,由教育局负责协调入学;

(六)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完善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建立“一站式”人才项目引进服务模式。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生活保障及人才奖励措施。

(一)鼓励引进创新创业型领军人才。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并引领产业发展的人才,以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领军人才,经评审认定,三年内给予每年6万元生活补贴,在三河市区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三年内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

(二)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符合高层次人才要求并和在我市企业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逐月足额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享受以下生活保障政策: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等领军人才,三年内给予每年6万元生活补贴,在三河市区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三年内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

2.河北省“巨人计划”、“百人计划”入选者,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三年内给予每年4万元生活补贴,在三河市区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三年内给予40万元购房补贴;

3.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取得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三年内给予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

(三)国内外500强企业、以及科技创新领域起到龙头带动作用的著名企业,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逐月足额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三年内按年薪资收入进行人才奖励:

年薪资收入在20-30万元人才(含30万元),给予每人每年12000元人才奖励;年薪资收入在30-40万元人才(含40万元),给予每人每年20000元人才奖励;年薪资收入在40-50万元人才(含50万元),给予每人每年25000元人才奖励;年薪资收入在50万元以上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0000元人才奖励。

(四)优化人才家庭保障。帮助引进人才配偶推荐就业。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1、2类人才家属暂时未就业的,未就业期间,给予每月不低于我省社平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从高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纳税大户实行落户政策支持。

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纳税大户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人员逐步在市区落户。企业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5名落户名额;企业年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10名落户名额;企业年纳税额80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20名落户名额。

第十条  对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不符合本办法奖励、资助和补贴范围的,经评审,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符合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现有各类人才,经评审认定,享受本办法中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鼓励本市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其申办程序和管理办法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3号)、《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17〕22号)文件规定执行。经评审认定,享受本办法中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严格准入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高层次人才准入机制、科学的作用发挥评价机制、畅通的升降级和退出机制,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降低或取消相关激励政策;对存在品行不端、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建立黑名单制度,取消相关人才待遇。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综合协调工作;发改局负责提供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编制年度重点产业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财政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界定工作;人社局负责宣传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教育局负责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市政府外事办负责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二)资金保障。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列入预算,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支持。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财政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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