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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 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摘编(6) 发布时间:2018-09-06              来源:廊坊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河市扶持楼宇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三政〔201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楼宇经济发展,提升楼宇经济产业能级和集聚效应,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规范引导和政策扶持,形成一批发展定位高端、产业特色明显、市场运作高效、人才吸引力强、示范带动作用好的现代化楼宇经济产业群,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中所称楼宇经济是指以楼宇为主要载体,通过引进各种企业,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集约型、高密度为特点的一种经济形态。楼宇经济鼓励发展产业包括信息技术、金融创投、电商云商、文化创意、科技研发、服务外包、商务办公、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申请扶持政策的楼宇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政策法规要求,相关手续完备;

(二)以发展楼宇经济为主要目的;

(三)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栋楼宇和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综合体(不含住宅部分)等楼宇集群;

(四)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范,服务制度完善。

第四条  楼宇内入驻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三河市鼓励发展产业;

(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在三河域内登记注册独立法人;

(四)符合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要求。

第五条  扶持奖励对象。扶持奖励主要针对符合条件的楼宇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入驻企业,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租金补贴、楼宇改造升级和管理运营等。

第六条  考核指标。对楼宇的扶持奖励以楼宇内企业税收规模总量为主要考核指标,同时考核入驻企业总部数量、小巨人企业数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上市公司数量、知识产权拥有数量、高层次人才引进数量等指标。

 

 

第三章  鼓励楼宇所有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支持楼宇改造升级。支持楼宇整体改造升级为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写字楼或商务楼,改造升级后达到4A级以上或甲级以上写字楼标准的,按改造成本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总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税收强度要求和奖励标准。楼宇享受扶持奖励的标准为楼宇内企业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纳税额1000元以上(以符合第四条要求的企业纳税计算,不含商超、餐饮、娱乐等企业,下同),奖励额度相当于当年税收总额的10%,累计不超过三年,且总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第九条  鼓励开发企业自持物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楼宇,不分割产权出售的(需在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产权证等文件或证件内明确约定,并且开发企业书面承诺不以抵押、融资或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分割出售),按所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整体持有物业产权并统一管理运营的,享受扶持奖励的税收强度标准下浮10%。

第十条  鼓励集聚和专业化发展。对楼宇内入驻同行业企业产业聚集度达60%(按使用面积计算,下同)以上,且楼宇使用面积达80%以上的,可认定为专业化楼宇,享受扶持奖励的税收强度标准下浮10%。

第十一条  培育和支持亿元楼宇。单体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度上缴税收总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对楼宇所有权人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打造一批重点楼宇。达到专业化楼宇或亿元楼宇标准的,实施命名授牌,实行动态管理。对功能定位明确、入驻企业高端、产业集聚明显、经济贡献较强、发展潜力巨大的重点楼宇,在对外招商、企业服务、项目申报、运营保障、融资贷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和重点保障。

第十三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楼宇年度税收达到扶持标准的,可给予该楼宇物业服务企业最高10万元奖励;达到亿元楼宇标准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每年评定一定数量的商务楼宇物业服务明星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鼓励楼宇入驻企业

 

第十四条  鼓励楼宇引进总部型企业。鼓励引进央企、跨国公司、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企100强、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等知名企业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年度纳税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总部型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型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自购或租赁整层或多层办公用房。单一企业(不包括自然人)购买办公用房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购房金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且签订五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每年按房租的10%给予奖励,连续三年,累计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三年内纳税金额中三河市级留成部分。

第十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楼宇内入驻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的,每年给予该企业100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且奖励总金额不超过其纳税金额中三河市级留成部分。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楼宇经济具体管理工作(东市区内企业统一由经济开发区负责,下同)。楼宇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产业招商及入驻企业营业收入、纳税等资料信息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三河市设立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每年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楼宇和企业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成立楼宇联盟,采取市场化原则管理具体事务,建立楼宇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统筹建立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第二十条  各园区建立楼宇经济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年度统计考核制度。建立统计调查制度,楼宇所有权人安排专项统计调查经费,在楼宇物业设立统计调查点,按国家经济普查口径填列有关数据,每季度报送情况。

 

第六章 申报和评定考核

 

第二十一条  楼宇享受扶持政策采取自主申报和园区遴选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楼宇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入驻企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园区管委会申请上一年度扶持奖励,提交相关材料。

(一)楼宇所有权人需提交申请(包含楼宇基本情况、入驻企业总体情况、纳税情况、申请奖励额度等内容)、房屋产权相关证明、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纳税情况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等各类型企业的证书、重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单栋楼宇有多名所有权人的,委托一名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集中申报。开发企业整体自持物业的,还需提交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楼宇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材料。

(三)入驻企业需提交申请、营业执照、相关认定证书、纳税证明、自购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受理、审核和评定。园区管委会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楼宇和企业予以评定,计算奖励金额,报三河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市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向符合条件的楼宇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入驻企业发放扶持奖励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和十六条所列扶持奖励,入驻企业可同时申报享受,但总额度以该企业当年纳税额中三河市级留成部分为限。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河市中小微企业

流动资金贷款增量贴息办法

三政办〔2018〕9号

 

为促进本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强实体经济竞争力,拟对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给予贴息政策支持。为规范贴息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增量贴息: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结算和纳税在本市的企业;

(二)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不属于房地产业的中小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符合本市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有关规定;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职工欠薪、账户查封等经济纠纷诉讼案件发生;   

(六)法定代表人无赌博、无民间非法借贷等不良品行记录。

(七)企业与本市银行正式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且当年贷款增量额度40万元以上。

(八)企业不属于“散乱污”专项整治企业,不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符合环保部门相关法律规定,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二、测算方法和贴息标准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按补贴时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定比例给与贴息:上年度有贷款的企业贴息比例按50%执行,上年度没有贷款(纯新增贷款)的贴息比例按30%执行,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时间:企业可于每年1月15日至1月31日,申请上一年度贷款贴息,逾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报送地点:三河市财政局金融保险事业股。

(四)申报材料: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明细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税务登记证;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上一年度所有存续借款和新发生借款所涉及的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涉及的每一笔借款资金到位凭证和还款凭证,即由银行出具的收款回单和还款回单(简称银行回单);

6、由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详细版及《贷款业务明细表》,要求报告出具时间在申报年度的1月1日至1月31日之间。      

四、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由三河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资金审批和拨付由三河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政局直接支付。

(三)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账务处理。

五、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

(一)贴息资金来源为三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二)贴息资金可用于支付银行利息或企业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六、监督管理

(一)三河市财政局负责对贴息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二)如出现企业弄虚作假申请或违反规定使用贴息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三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河市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贴息办法(试行)〉的通知》(三政办〔2015〕45号)同时废止。


 

 

三河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三政办〔2015〕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27号)及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三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其受托运作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包括:

(一)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

(三)符合(一)(二)项所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须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结算和纳税在本市。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扶持对象按以下条件进行认定: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进行认定;

(二)就业困难人员,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专用章)进行认定;

(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凭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进行认定;

(四)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进行认定;

(五)刑释解教人员,凭刑释解教证明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进行认定;

(六)现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代替《就业创业证》进行使用,参照(一)至(五)项执行;

(七)合伙经营,凭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的认定证明和合伙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章程进行认定;

(八)组织起来就业,凭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的认定证明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组织起来就业证明进行认定。

第八条  下列自主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一)从事农村种养殖的自主创业人员;

(二)不能办理工商执照的自主创业人员;

(三)其他不符合上级政策规定但符合我市政策的自主创业人员。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九条  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十条  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第四章  担保基金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可采取以下筹集方式:

(一)由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或省级就业资金中安排;

(二)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

(三)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筹集渠道。

第十二条  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担保机构可将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80%的资金以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产生的利息并入担保基金。不得采取除上述保值增值形式以外的其他理财方式。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用途仅限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市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第五章  担保与反担保

 

第十七条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办理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房产抵押、商铺抵押、存单质押、反担保人保证等。

质押的存单须是他人所有的存于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的定期存单。

反担保人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的经济实体,具体标准由担保机构确定。

第十九条  房产抵押、商铺抵押和存单质押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抵、质押手续。

 

第六章  贷款利率及贴息

 

第二十条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由财政给予贴息。

第二十一条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政策给予贴息。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的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不符合上级政策规定但符合我市政策的贴息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金额,在国家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全部由本级财政负担,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分别统计。

 

第七章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

 

第二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认定、承诺担保、发放,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采取“一站式”办公的方式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的签订手续,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和贷前调查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负担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交的资料、证件进行初审;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经办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交的资料、证件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的由经办银行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存在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创业担保贷款以外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进行查询,将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经办银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出具推荐意见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推荐的贷款申请人经营项目进行复查。

(四)担保机构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经资格认定、项目审查和贷前调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经营项目和反担保措施均符合规定的,由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承诺,递交至经办银行,并通知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进行复核,出具贴息意见并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机构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后及时对申请人创业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应及时发放贷款,并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申请贷款的,由主要负责人以经济实体名义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八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三十二条  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贴息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15日内,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报至市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范围进行审核;

(二)确保申请的贴息贷款用于符合要求的个人创业项目和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地区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五)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的指导,严格遵循创业担保贷款基本准则,督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补贴资金,并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条  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河市财政局、三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三河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两年。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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